客戶傳訊息來:「這票幫我走電放吧,我這邊趕著上架。」
你看了一眼帳戶,尾款還有一半沒進來。
答應,貨到港他直接就能提走;
不答應,客戶下一次未必還找你。
這一問看起來只是放單模式不同,但實際上決定的是這批貨的「貨權」。
海運提單最容易搞混的就是這幾種放單模式:正本提單(Original B/L)、電放(Telex Release、Surrendered B/L),因為它們決定了一件很具體的事:貨到港之後,誰有權把貨領走。沒搞清楚,輕則卡櫃產生倉租與滯留費,重則錢還沒收到,貨已經被提走。這篇就用白話,把三種放單方式一次拆開講清楚,順便告訴你手上那張提單到底是誰開的。
提單(Bill of Lading,簡稱 B/L)是船公司或貨代開給託運人的文件,同時扮演三個角色:運送契約的證明、貨物的收據,還有最關鍵的物權憑證。
你可以把正本提單想成是百貨公司的禮券,券在誰手上,不論是誰都能拿著券到櫃檯,只要確認禮券是正本,任何人都可以兌換。海運是同一個邏輯,貨在船上,只要拿著正本提單,不論是誰都能在目的港換小提單(D/O),再憑 D/O 把貨領出來。
我國海商法第 60 條準用民法第 627 條到第 630 條,講的就是這件事:提單交付給有受領權利的人,在所有權移轉上的效力等同交付貨物本身;而收貨人要領貨,也得把提單繳回。這就是「憑單交貨」的法律基礎,也是正本提單要寄給正確的對象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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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是正本提單,通常一次簽發三份(3/3 Full Set of Original B/Ls),三份效力相同。海商法第 58 條規定,在目的港請求交貨的人就算只拿出其中一份正本,運送人也不能拒絕交付;換句話說,任何一份被拿去提貨,剩下兩份就失效了。
正本的流程大致長這樣:
貨款還沒收齊、第一次合作的新客戶、走信用狀(L/C)需要銀行押匯,這三種情況用正本最安全,因為只要正本還在你手上,貨就等於還在你手上。缺點則是國際快遞需要時間,若跑近洋線,例如台灣到日本、越南,船三天就到港了,常會發生「貨到單未到」的窘境,櫃子只能乾等並產生倉租。
同樣是正本,提單上 Consignee(收貨人)欄位的寫法不同,貨權能不能轉手就差很多。
在台灣法下,記名提單原則上還是可以背書轉讓,除非提單上另外印了禁止背書的字樣。海商法第 60 條把這條準用到載貨證券上,所以不要以為填了公司名就等於鎖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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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實務上大家都統稱這兩個動作為「電放」,但它們在內部程序上還是有一點區別,核心差異就在於正本提單有沒有真的被印出來過。
全名為電報放貨,早年靠電報通知目的港代理,現在皆透過系統或 Email 處理。當賣家向船公司表示「這票貨不用正本,請直接放給買家」時,船公司會直接不印出紙本正本,在系統註記後通知目的港放貨。買家不需出示紙本,核對身分與公司資料就能換取小提單(D/O)。
操作上有兩大重點必須留意:
意思是提單已經繳回註銷。流程是船公司一開始已經簽發了全套實體正本提單,賣家在發貨後才將整套正本拿回起運港的船公司或貨代櫃檯交還。對方收回紙本,在上面蓋上大大的 SURRENDERED 印章,接著才通知目的港放貨。
這兩者的結果完全相同:買家都不用拿紙本就能提貨。這也是為什麼業界實務上常把這兩個詞混著用。你跟貨代交代「這票走電放」,對方最後卻回傳一份蓋了 SURRENDERED 章的 PDF 給你,這是非常常見的情況。對賣家來說,真正該糾結的從來不是英文名詞,而是那句老話:這票貨,正本到底要不要寄給客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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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放貨方式 | 正本要不要寄 | 買家憑什麼提貨 | 能否背書轉讓 | L/C 押匯 | 適合情境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Original B/L | 要,通常簽三份寄給貨權所有人 | 出示任一份正本換 D/O | 可以,指示提單(Order B/L)最常用 | 銀行普遍接受 | 款項未收齊、新客戶、L/C 交易 |
| Telex Release | 不用,正本多半未簽發 | 核對身分與資料後換 D/O | 實質上已無從轉讓 | 多數銀行不收 | 款項已入帳、近洋線、寄自家倉或 FBA |
| Surrendered B/L | 不用,正本已整套繳回註銷 | 核對身分與資料後換 D/O | 繳回後即失去轉讓功能 | 多數銀行不收 | 同電放,多見於正本已先簽出 |
選擇原則其實只有一句話:錢收到了嗎?
另一個變數是貿易條件。你談的是 FOB 還是 CIF,會影響誰安排船、誰跟船公司對口,連帶影響你能不能順利要求電放,或臨時改回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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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結書一簽下去,貨權就鬆手了。簽之前先確認款項進帳了沒,別因為客戶說「先放我很急」就照做。真的要幫忙,先收一部分尾款並且確認客戶最晚付款時間,白字黑字說清楚,再放。
整套寄丟等於災難。老手通常分兩批寄,或自己留存一份。萬一遺失,需立刻通知船公司止放、出具賠償切結書(LOI)或銀行擔保,必要時甚至得聲請公示催告。
走 L/C 時銀行需要正本提單作擔保,臨時繳回改電放會導致押匯文件湊不齊。要改,必須先跟銀行與買方確認。
提單上的資訊代表著這票貨件的所有權關係,而放單模式則是告知貨代如何將貨權合理的移轉,
下次跟貨代確認出貨文件和提單時,別只問「提單好了沒」,還可以再跟貨代告知這幾句話:這票會安排正本還是電放、電放費怎麼算?船甚麼時候到港?(這會影響你要多快將提單正本寄給貨權所有人)。希望您的貨件在清關領貨更順利,決不可忘記放單模式的重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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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參考
▪️ 全國法規資料庫:海商法(第 58 條、第 60 條)
▪️ 全國法規資料庫:民法(第 627 條至第 630 條)
▪️ 全國法規資料庫: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(公示催告)
結果相同,程序不同。Telex Release 多半是正本沒有簽發,直接請船公司通知目的港放貨;Surrendered 則是正本已經簽出,賣家再把整套繳回註銷。買家都不用拿紙本提單就能換 D/O,所以實務上兩個詞經常混用,最好的辨識方式,就是「正本有沒有被領過」。
原則上很困難。正本一旦繳回註銷或以電放處理,貨權就已經釋出,能不能改回要看船公司願不願意配合、貨有沒有被提走,通常要重新出具文件並支付費用。與其事後補救,不如出貨前把付款狀況確認清楚。
Sea Waybill 從一開始就不是物權憑證,收貨人只要向目的港貨代或是船公司核對身分即可提貨;電放則是在提單制度下,用通知的方式免除正本。兩者結果類似,法律性質不同,簽約與押匯時要分清楚。
在台灣法下不是。民法第 628 條規定,提單就算是記名式,仍然可以背書移轉,除非提單上有禁止背書的記載,海商法第 60 條把這條準用到載貨證券。真的要鎖定收貨人,要請船公司在提單上加註禁止背書,不能只靠填公司名。
沒有。空運提單 AWB 本身就不是物權憑證,收貨人憑到貨通知與身分就能提貨,不需要繳回正本。會需要區分正本與電放的,主要是海運提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