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戶在美國,工廠在越南,貨從越南直接上船運到美國,你人在台灣,全程沒碰到貨,只負責接單、下單、開發票、收錢。這類交易模式的正式名稱,叫三角貿易。
很多台灣賣家早就在做三角貿易,只是沒意識到:你請工廠把貨直接寄進亞馬遜美國倉,本質上就是同一件事。麻煩的是,貨要不要進台灣、價差怎麼開發票、產地怎麼標,任何一步弄錯,輕則被國稅局補稅,重則被買方國家海關認定申報不實。這篇就用白話的方式,把三角貿易的流程、報關跟課稅一次講清楚。
財政部關務署的定義是: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(買方)的訂貨,轉向第三國供應商(賣方)採購,貨物經過我國轉運銷售至買方的貿易方式。
而你就是中間那一手,一邊接單、一邊下單,賺的是價差或佣金;因此整筆交易會有三個角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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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貿易在實務上分兩種,差別就在貨物有沒有踏上台灣的土地。
第一種是直接運交,貨從供應商的國家直接運到買方國家,完全不進台灣,台灣這邊沒有進出口事實,也就沒有報關問題,你只要處理合約、付款跟文件。跨境電商賣家做的多半是這一種。
第二種是貨先進台灣,再安排出口,通常買方會請賣方驗貨、換標籤、併櫃或重新包裝。這種就要走正式報關流程,進出口報單必須同時申報,進口報單的「納稅辦法」欄跟出口報單的「統計方式」欄都填代碼 90,先由進口單位放行,再由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放行,出口報單上還要註明對應的進口報單號碼。
| 比較項目 | 直接運交買方 | 貨物經台灣轉運 |
|---|---|---|
| 貨物路徑 | 供應商國家直接到買方國家 | 供應商國家先進台灣再出口 |
| 台灣報關 | 不需要 | 進出口報單同時申報,代碼填 90 |
| 適用情境 | 賺價差、搶時效、不需要動到貨 | 需要驗貨、換標、併櫃、重新包裝 |
| 主要風險 | 文件對不起來、客戶跳過你直接找供應商 | 產地標示錯誤、通關時程拉長 |
走轉運這條路有兩件事要特別注意:
第一,關務署講得很直接:外貨不得以我國為產地之標示,貨進來台灣繞一圈,標籤不能改成台灣製。
第二,非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大陸地區物品,屬關稅配額項目的農漁畜產品,不得利用台灣地區通商口岸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(依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》第 7 條),只有經由海運或空運轉口(不含海空聯運及空海聯運),或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,才不在此限。
這是三角貿易最容易出事的地方。同樣一筆生意,帳可以有兩種記法,稅的結果完全不同。
你只是幫忙牽線,帳上只認列收付的差額,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,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,但要備妥外匯證明等文件供國稅局查核。
你分別跟供應商簽進貨合約、跟客戶簽銷貨合約,自己承擔貨物風險跟收不到錢的風險,就要按進貨、銷貨全額入帳,而因為貨物根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,這部分屬於營業稅的非課稅範圍。
但不是你想用哪種就用哪種,國稅局看的是合約內容跟帳載事實,怎麼簽約、風險誰承擔、錢怎麼流,決定了它算居間還是買賣。另外提醒,零稅率講的是營業稅,不是所得稅,賺到的錢仍然是所得,年度結算時要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。
這幾年美國關稅變化劇烈,中國相較於鄰近亞洲國家,關稅更重,很多人動念頭想把中國貨「洗」成台灣貨。但貨物只是經過台灣轉手,或只做貼標、分裝這類簡單處理,產地不會改變。要被認定為台灣製,必須完成實質轉型,也就是加工後稅則號別改變,或附加價值達到規定比例,標錯產地不是補稅就沒事,嚴重時會涉及刑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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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間商最怕客戶跟供應商私下牽線,所以實務上常做 Switch B/L(換提單),或改用第三方發票,把供應商的資訊蓋掉。這些是合法的商業慣例,但有一條紅線:提單、商業發票、產地證明上的內容必須跟實際交易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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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貿易牽涉三個國家,運費跟關稅的分界點要在合約裡標示清楚。如果順口答應客戶用 DDP,等於把買方國家的進口稅、清關費全部扛下來,遇到美國這種稅率一年改好幾次的市場,報價當下算得剛剛好的利潤,出貨時可能就被關稅吃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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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的有三種情境。
這三種情境有個共同點,貨不經過台灣,不會接觸到台灣海關,但買方國家的海關會看 IOR 身分、產地跟申報價值,台灣國稅局則會確認你的帳。兩邊都要顧,才不會這頭省了時間、那頭補了稅。美國線關稅變動頻繁、查驗又嚴,出貨前先把美國線的物流與清關安排確認好,會比事後補件輕鬆得多。
三角貿易聽起來像貿易商的專利,其實只要你有接單、有下單、貨沒經過自己手上,就已經站在中間商的位置了,真正要花心思的不是流程本身,而是三件事:
如果你正在規劃這種出貨方式,還不確定貨該不該進台灣、文件該怎麼準備,歡迎找電商快運通聊聊,我們可以幫你把路線跟風險先釐清一遍。
資料參考
▪️ 財政部關務署:三角貿易
▪️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三角貿易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
▪️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:三角貿易、退運通關注意事項及辦理流程
指台灣廠商接受國外客戶的訂單後,轉向第三國供應商採購,再把貨賣給該客戶的貿易方式。你在交易裡是中間商,一手接單、一手下單,賺的是價差或佣金,貨物可能經過台灣轉運,也可能由供應商直接運交買方。
不用。實務上分兩種,貨直接從供應商國家運到買方國家的做法最常見,台灣沒有進出口事實,也不需要報關。只有需要驗貨、換標、併櫃或重新包裝時,才會安排貨物先進台灣再出口,那時候才要走報單代碼 90 的流程。
看你的角色被認定成居間仲介還是買賣。屬於居間仲介,收付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,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適用零稅率;屬於買賣,則按進貨、銷貨全額入帳,因為貨物不在國內,屬於非課稅範圍。認定依據是合約與帳載事實,而非找自己最有利的申報。
不行。產地看的是貨物實際在哪裡完成實質轉型,只是經過台灣轉運,或只做貼標、分裝這類簡單加工,都不會讓產地變成台灣。標示錯誤除了補稅、罰款,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
角度不同。三角貿易講的是交易關係,重點在買方、賣方、中間商三方;轉口貿易講的是貨物路徑,重點在貨有沒有在第三地轉運。一筆三角貿易如果安排貨物經台灣轉運,就會同時具備兩者的特徵。
貨如果不經過台灣,台灣端沒有報關需求,但出口國的出口報關、買方國家的進口清關還是要有人處理。多數賣家會交給熟悉該條路線的貨代統籌,由對方協調兩端的清關與文件,比自己兩邊各找一家省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