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9月18日起,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(U.S.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,CBP)只要認定 CBP Form 5106上的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,就會直接撤銷登記進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,IOR)的號碼。在此之前,2026年6月3日簽署的行政命令第14411號(Executive Order 14411,EO 14411),已要求美國政府全面整頓 IOR 的資格、擔保與審查。
美國政府這次整頓 IOR,目標其實很清楚。EO 14411開宗明義寫道,要確保 IOR「被正確識別,並為應繳稅費負責」,Form 5106新規也要求登記資料必須是 IOR 本人的。順著這個政策方向,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申請 IOR,會是最貼近政策的做法,CBP 的通知、退稅與進口美國紀錄也都能掌握在自己手上。
本文將整理這波 IOR 政策限縮的重點,說明申請自己公司 IOR 的5大優勢、台灣賣家可申請的 IOR 類型,以及使用 SEND 時怎麼搭配。
這波限縮一部分已經在2026年9月18日上路,後續正由美國政府陸續制定細則,共同的方向是讓 CBP 能確認每一個 IOR 背後真的有一個負責的進口商。
| 政策 | 時間 | 重點 | 對賣家的影響 |
|---|---|---|---|
| CBP Form 5106資料查核(91 FR 53627) | 2026年9月18日起執行 | 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即撤銷 IOR 地址、email、電話必須屬於 IOR 本人 |
登記資料不是自己的,IOR 隨時可能失效,貨物通關跟著卡關 |
| EO 14411 | 2026年6月3日簽署 各條期限從「儘速」到180天不等 |
訂定 IOR 的最低境內資產或海關擔保(bond)門檻 未維持良好紀錄(good standing)的 IOR 不得進口 |
IOR 的紀錄好壞,直接決定能不能繼續進口 |
Form 5106查核把「資料必須是 IOR 本人的」變成硬性規定,哪些地址不能填、撤銷後怎麼恢復,可延伸閱讀〈IOR號碼可能會被直接撤銷!2026/9/18美國CBP Form 5106資料查核新規上路〉。
EO 14411則把審查的重心放在 IOR 本身:資產、擔保、所有權揭露與過往紀錄。換言之,CBP 接下來看的不只是這一票貨,而是登記在 IOR 名下的整段進口歷史。
EO 14411第1條說明了這次改革的目的:讓 IOR「被正確識別,並為應繳稅費負責」(correctly identified and accountable for duties owed)。行政命令也點出過去常見的問題,例如低報貨值、隱瞞 IOR 與貨物資訊,以及透過各種安排規避稅費,都是美國政府想要限縮 IOR的原因。
這個方向不難理解:美國政府希望每一筆進口背後,都有一個清楚、可以負責的進口商。而依美國現行法規,IOR 本來就承擔以下責任:
| IOR 承擔的責任 | 依據 | 實務上代表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申報必須盡到合理注意(reasonable care) | 19 U.S.C. 1484(a)(1) | 品名、價值、稅則申報錯誤,責任落在 IOR |
| 進口稅費是 IOR 對美國政府的個人債務 | 19 CFR 141.1(b)(1) | 補稅、罰款的帳單會寄給 IOR |
| 登記資料必須屬於 IOR 本人 | 91 FR 53627 | 地址、email、電話不得由第三方代填 |
當 IOR 就是您自己的公司,政策期待的「正確識別」與「為稅費負責」自然就對得上,IOR 登記在誰名下,也決定了 CBP 的通知寄給誰、退稅退到哪裡、進口紀錄累積在誰名下。IOR 與海關擔保的基本定義,可延伸閱讀〈美國清關必備知識:什麼是 IOR 和 BOND?〉。
依 Form 5106新規,IOR 一旦被撤銷,就不能再用於任何用途,包含貨物入境;EO 14411也要求,之後未維持良好紀錄的 IOR 將不得進口。換言之,同一個 IOR 底下的所有進口貨物,是綁在一起的。
只要這個 IOR 的資料或紀錄出了問題,受影響的就是登記在這個 IOR 下的每一票貨。用自己公司的 IOR,IOR 資質好壞就只取決於您自己的申報品質,不會因為其他貨主的問題遭受無妄之災。
需要說明的是,自持 IOR 可以避開的是「IOR 本身」的風險。但當貨物集運/併櫃被抽中查驗時,同一批貨物的放行時間仍會互相影響,這一點與 IOR 登記在誰名下無關。
依19 CFR 151.16,CBP 決定扣留(detention)貨物後,須在5個工作天內向進口商或其他對貨物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發出扣留通知。貨物提示查驗後30天內未取得可否入境的最終決定,就會被視為拒絕入境。30天的時間不長,通知能不能第一時間送到真正負責的人手上,往往決定了補充資料來不來得及提供。
Form 5106新規也是同樣的邏輯:CBP 撤銷 IOR 的通知,只會寄到 IOR 最近一次提交的 email。IOR 是自己公司,這些通知都直接寄給您,不必等其他單位轉達。
最嚴重的情況是貨物到了才發現 IOR 失效,整批貨卡在海關,後面的 FBA 入倉排程將跟著產生骨牌效應。
美國稅費以 IOR 的名義繳納,退稅的程序也從 IOR 這一端啟動。以2026年 IEEPA 關稅經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違法後的退款為例,CBP 規定只有進口商本人,或提交該筆申報的報關行,可以提出退款申請(CAPE Declaration)。退款一律由自動清算所(Automated Clearing House,ACH)撥入進口商在 ACE 入口網站(ACE Secure Data Portal)登記的銀行帳戶。
對 CBP 的估價、稅則歸類或拒絕入境等決定有異議時,依19 CFR 174.12,申報文件上的進口商或其授權代理人,可在相關決定後180天內提出抗議(protest)。自持 IOR 時,只要都有合規申報,退稅或是申訴,都能由您直接操作。
美國進口稅費含有哪些,可延伸閱讀〈美國關稅實報實銷?一次看懂 Amazon SEND 關稅、MPF 與 HMF 計算公式〉。
EO 14411要求美國政府更新 IOR 登記資料庫,停用不活躍的 IOR,並依合規紀錄與執法紀錄建立風險分級。用自己公司的 IOR,這份紀錄由您自己一票一票累積,不會和其他貨主的紀錄混在一起,也是 CBP 評估貴公司的依據。
以公司名義開立 ACE 入口網站帳戶後,申報紀錄與退款銀行資料也都由您自己管理。核對稅費、準備帳務時,不必再向其他單位調資料。
這個 IOR 也不綁定任何一家物流承攬商或報關行,換合作對象或跨平台銷售,都沿用同一個號碼,進口紀錄不會中斷。唯一要注意的是委任書(Power of Attorney,POA):依19 CFR 111.36(c)(3),POA 必須由報關行與 IOR 直接簽署,每換一家報關行就要重新簽一次。
依19 CFR 190.32,已進口美國且未在美國使用的貨物,若在進口後5年內出口或銷毀,最高可申請退還已繳關稅與稅費的99%,也就是未使用貨物退稅(drawback)。
FBA 庫存移往加拿大、墨西哥等其他市場,或運回台灣,都是可能遇到的情境。退稅能不能順利拿回來,關鍵在於進口紀錄與貨物交易的金流是否對得上。申請 drawback 必須對應當初的進口申報與繳稅紀錄。
若進口申報上的進口商,不是實際參與這筆貨物買賣的一方,申報呈現的交易關係就會和實際的買賣金流對不上。退稅需要以交易紀錄佐證進口申報,兩者無法對應時,退稅申請就可能缺乏足夠的證明文件而無法成立,還可能面臨罰鍰。
當自持 IOR 時,從付款買貨、進口申報、繳稅到退款入帳都是同一個企業,交易金流與進口紀錄自然對得上,申請上也就相對容易。可退的稅目與條件依各項關稅措施而定,申請前建議先與報關行確認。
台灣賣家要用自己公司名義申請 IOR,一律是填寫 CBP Form 5106向 CBP 登記。不同的地方在於登記時用哪一種號碼,以及登記後在 EO 14411裡會被當成美國 IOR,還是境外 IOR(Foreign IOR)。依19 CFR 24.5,IOR 原則上使用美國國稅局(Internal Revenue Service,IRS)發的雇主識別號碼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,EIN);沒有 EIN、也沒有社會安全號碼的話,就由 CBP 另外配發一組號碼。
| 登記方式 | 用什麼識別號碼 | 在 EO 14411裡算哪一種 | 要注意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用台灣公司直接登記 | CBP 配發的號碼 | 境外 IOR | 正式報關時,要在貨物入境的那一州指定一位能代收法律文件的境內代理人(resident agent),並用 CBP Form 301提交海關擔保 |
| 台灣公司先申請美國 EIN 再登記 | 台灣公司的 EIN | 境外 IOR | 同上。有了 EIN 只是換一種號碼註冊,仍然算境外 IOR |
| 在美國開公司再登記 | 美國公司的 EIN | 實際掌控公司的股東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,才算美國 IOR;台灣人開的美國公司,仍可能被當成境外 IOR | 公司要真的在美國營運: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、有實際辦公據點、在美國有足夠的資產 |
對多數台灣賣家來說,前兩種在登記程序上最直接,但真正的門檻在於海關擔保能不能取得。擔保公司對海外公司的審核通常較嚴格,常會要求先提供押金才願意開立;加上 EO 14411要求美國政府之後限制境外 IOR 使用連續擔保(Continuous Bond,也就是業界常說的 Annual Bond),除非 CBP 認定稅收已受到充分保護,實際做法仍要等 CBP 公布施行細節。申請 IOR 前要先評估擔保的取得難度與成本。第三種開公司、維持營運的成本高,而且不一定能被認定為美國 IOR。
不論選哪一種,都建議您做到以下4件事:
⚠️ 注意:台灣公司申請的 IOR,依 EO 14411的定義屬於境外 IOR。行政命令已要求美國政府應儘速限制境外 IOR:之後可能不能使用簡易報關(informal entry),正式報關也不得使用連續擔保,並須通過海關商貿反恐聯盟(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,CTPAT)驗證,或委託經 CTPAT 驗證的報關行。截至2026年10月,相關施行細節仍待 CBP 公布,建議在用自己的 IOR 報關前,先與您委任的報關行確認最新規定與擔保安排。
使用自己公司的 IOR,並不影響您選擇Amazon SEND 官方物流方案作為頭程物流。SEND 負責台灣到美國亞馬遜倉庫的運輸,IOR 則登記在您自己公司名下,兩者可以搭配使用。SEND 專屬客服可以協助您以自己的 IOR 完成獨立報關,讓貨物從台灣出發到進入亞馬遜倉庫順利銜接。
IOR 政策限縮之後,登記在 Form 5106上的進口商,要承擔整段進口的責任。資料不實可能讓 IOR 直接被撤銷,紀錄不良也可能失去進口資格,合規做得越早、越完整,貨物通關與後續退稅就越不容易卡關。
若您已經有自己公司的 IOR,或正在規劃以自持 IOR 走 SEND 出貨,有相關的疑問歡迎洽詢 SEND 專屬客服團隊。
可以。台灣公司可以透過 CBP Form 5106登記,使用 CBP 指派號碼或台灣公司申請的美國 EIN 作為 IOR ,不一定要在美國設立公司。正式報關時,還須在入境口岸所在州指定境內代理人並提交海關擔保。不過依 EO 14411的定義,台灣公司屬於境外 IOR,海關擔保與報關方式的要求較嚴,申請前建議先與您委任的報關行確認擔保與報關安排。
主要有5項:IOR 的狀態只受自己的申報影響、即時收到扣留與撤銷通知、退稅與申訴由自己掌握、合規紀錄累積、庫存移出美國時能完整申請關稅退稅(drawback)。用自己公司的名義申請 IOR,也最符合美國政府希望 IOR「被正確識別,並為應繳稅費負責」的政策方向。
CBP 會寄 email 到 IOR 最近一次在 Form 5106提交的信箱。若當初填的不是自己的信箱,可能收不到通知,直到貨物到港才發現號碼失效。
可以。SEND 負責台灣到美國亞馬遜倉庫的頭程運輸,IOR 可以登記在您自己公司名下。以自己的 IOR 走 SEND 出貨時,SEND 專屬客服可以協助您完成獨立報關。
目前還可以,但之後可能受限。EO 14411要求美國政府限制境外 IOR 的正式報關使用連續擔保,除非 CBP 認定稅收已受到充分保護。實際的施行方式以 CBP 後續公告為準,出貨前建議先與您委任的報關行確認擔保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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