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知道自己的美國登記進口商資料,當初是誰填的、填了誰的地址嗎?
這件事在2026年9月18日之後會變得很重要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(U.S.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,CBP)已於2026年8月19日在聯邦公報(Federal Register)公告,將對登記進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,IOR)在 CBP Form 5106 上申報的資料展開強化查核,這份表格就是您向美國海關登記「我是誰、我在哪」的身分文件,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者,IOR 號碼將會被直接撤銷。
IOR 號碼一旦被撤銷,就不能再用於任何用途,包含把貨物運進美國。這代表出貨了卻在到港時發現無法報關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。
本文依據該份公告原文(91 FR 53627),為您整理這次查核的範圍、六種會被判定不合規的地址填法、報關行端的義務,以及號碼被撤銷後的恢復流程。
CBP Form 5106是向美國海關登記進口商身分的表格,正式名稱為建立/更新進口商身分表(Create/Update Importer Identity Form)。它的功能是建立或更新您的進口商識別號碼,也就是一般說的 IOR 號碼。
我們先把三個重要名稱的關係理清楚:
| 名稱 | 解釋 |
|---|---|
| 登記進口商(IOR) | 在美國海關文件上具名、對該批貨物負清關與繳稅責任的法律實體。依公告19 CFR 141.1,關稅是進口商對美國政府的個人債務(personal debt),把錢付給報關行或海關擔保,都不會讓這個責任移轉。 |
| IOR 號碼 | 海關用來識別責任進口商的號碼。依19 CFR 24.5,須先取得號碼才能辦理進口申報。 |
| CBP Form 5106 | 申請與更新 IOR 號碼所用的表格。號碼如何取得、登記內容為何,全部由這份表格決定。 |
CBP Form 5106填寫目的有建立(Create)與更新(Update)兩種,分別對應兩種情境:
提交方式也有兩種:透過自動化報關介面(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,ABI),或以電子郵件送交 CBP 的專業與卓越中心(Center of Excellence and Expertise)。
提交人可以是登記進口商本人,也可以是持有有效委任書的報關行。報關行代填時的義務與責任,是這次新規的另一個重點。
這是很多賣家會問的問題,依照公告19 CFR 141.18「境外公司之進口申報」(Entry by nonresident corporation),境外公司可以辦理進口,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:
| 條件 | 內容 |
|---|---|
|
境內代理人 (resident agent) |
在進口港所在州須有可代收法律送達文件(service of process)的境內代理人。若採遠端申報,代理人可在進口港所在州或遠端申報發起州。 |
| 海關擔保(bond) | 由境外公司自行提交 CBP Form 301(適用19 CFR 113.62的擔保條件),且該擔保的保證人須為美國境內的法人擔保公司(resident corporate surety),以擔保後續可能增加的關稅。 |
境內代理人的功能只有一個:代收法律送達文件。他不代理報關作業,也不承擔繳稅保證。境內代理人(代收法律送達)、擔保公司(在海關擔保上具名為保證人)、報關行(代辦報關申報)是三個不同角色,這三個角色沒有任何一個的地址可以填進 Form 5106的實際所在地欄位。
⚠️ 注意:境外公司必須有境內代理人,但不能把代理人的地址填成自己的實際所在地——公告列出的六類禁止填法,第一類就是登記代理人的地址。這兩件事並存不衝突:法律送達文件要由美國境內代理人代收,那是進口資格的條件;實際所在地要是您自己的營運地點,那是資料準確性的要求。
境外公司當 IOR 在法規上是明文允許的,門檻落在境內代理人與海關擔保,而不是「有沒有美國辦公室」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這次的資料查核針對的是資料歸屬,不是地址的國別。
因為它是清關的第一個環節。CBP 在這次公告中明確指出,IOR 資料是繳付關稅義務的重要識別資訊——這份表格不僅是聯絡資料的登記,更是海關認定繳稅義務歸屬的依據。
IOR 號碼一經失效,後續作業全部無法推進。稅則號列送不進系統,稅則分類、稅費計算、查驗應對也都將無從進行。若您對 IOR 與海關擔保還不熟悉,可先參考〈美國清關必備知識:什麼是 IOR 和 BOND?〉。
延伸閱讀:HTS Code 申報錯了,要付多少代價?2026跨境賣家美國海關完全申報指南
CBP 正在全面檢視現有 IOR 在 Form 5106上的資料,並自9月18日起對不合規者撤銷 IOR 號碼。
| 公告資訊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公告名稱 | 提交予 CBP 的登記進口商資料準確性(Accuracy of Importer of Record Data Submitted to CBP) |
| 刊登日 | 2026年8月19日 |
| 執法起始日 | 2026年9月18日 |
| 法律依據 | 行政命令14411「強化海關執法」(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)、19 U.S.C. § 1484與 § 4320、19 CFR 24.5 |
| 適用對象 | 新申請與現有的 IOR,以及代 IOR 提供資料的報關行 |
這次查核的判準只有一個:Form 5106上的資料是不是真的屬於您。不是看地址在哪一國,台灣公司填自己在台灣的實際營運地址完全符合規定;出問題的會是用了不屬於自己的地址、信箱或電話。
在CBP Form 5106中有6個必填欄位分別如下:
表格中另有選填欄位,例如公司資訊(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company) 、組織型態(business structure)、實質受益所有權(beneficial ownership)與公司負責人(company officers)。
| 欄位 | 規定 | 公告明文禁止的填法 |
|---|---|---|
|
實際所在地地址 (Physical Address) |
必須是該企業或個人的實際所在地 | 任何不屬於登記進口商本人的地址皆不合規。 |
|
電子郵件地址 (Email Address) |
必須有效且屬於 IOR 本人 | 報關行或第三方以自己的 email,或其他人、其他企業的 email 代填 |
|
電話號碼 (Phone Number) |
必須有效且屬於 IOR 本人 | 提交與 IOR 無關的號碼;報關行或第三方以自己的電話代填 |
公告同時要求,更新 Form 5106上的所有資料時,負責提交表格的一方必須在送交前採取適當步驟核實資訊,這些欄位是整套報關作業的識別基礎。
| 不合規的實際所在地地址 | 說明 |
|---|---|
| 登記代理人(registered agent) | 註冊代理服務的地址不算實際所在地 |
| 報關行(customs broker) | 即使報關行代您提交 Form 5106,也不能填報關行地址 |
| 物流承攬商(freight forwarder) | 公告明文列舉,承攬商地址不得作為 IOR 的實際所在地 |
| 郵政信箱(P.O. box) | P.O.box不是實際營運地址 |
| 商務服務中心(business service center) | 含虛擬辦公室性質的服務地址 |
| 其他人或其他企業的地址 | 借用關係企業、朋友或客戶的地址同樣不行 |
依 CBP Form 5106的填表說明,實際所在地地址(physical address)必須是與該企業或個人相關聯的地址,而與企業相關聯的地址可以是負責人(principal)的住家地址。
當您是沒有獨立辦公室的小型賣家,填負責人的住家地址是被允許的;判定標準不在於地址的規模或形式,而在於該地址是否確實屬於您。
⚠️ 注意:填寫美國地址並不等於符合規定。只要該地址屬於報關行、物流承攬商或任何第三方,一樣會被判定不合規。
Form 5106可以由登記進口商自己送交,也可以由持有委任書的報關行代為提交。表格不是您親自填或提交的,責任一樣在您身上,但這不代表報關行沒有責任。公告中一併說明了報關行的三項義務:
| 報關行義務 | 條文依據 |
|---|---|
| 須盡適當注意(due diligence),確保資訊準確。 | 19 CFR 111.29(a) |
| 不得傳送已知或應知為不實、誤導的資訊,包含未經核實的資訊。 | 19 CFR 111.32 |
| 代客戶提交 Form 5106必須持有與進口商直接簽署的有效委任書(Power of Attorney,POA),不得透過物流承攬商或其他第三方簽署。 | 19 CFR 111.36(c)(3) |
這類「文件由誰提交、由誰負責」的責任界線,在其他美國強制申報制度上也是同樣邏輯,可對照〈2026 CPSC eFiling 7月強制上路!台灣跨境賣家必備的合規通關全指南〉的申報責任歸屬。
公告也列出了 Form 5106 中的資料不實可能觸發的法律責任,這部分不只是行政處分:
自2026年9月18日起,一經認定即立即撤銷(immediately voiding),沒有預告期、也沒有補正期,且 CBP 可視情況採取其他執法行動。CBP 會將撤銷通知寄至該 IOR 最近一次提交的電子郵件地址,說明撤銷理由。如適用,亦會將通知副本給最後一次代該 IOR 報關的報關行。
該通知中會載明恢復 IOR 號碼所需提交的資訊,用以佐證申請人的身分。IOR 或持有有效 POA 的報關行,可透過電子郵件寄至 [email protected](主旨列 Enforcing IOR Accuracy)與 CBP 聯繫洽詢。
⚠️ 注意:有一個值得留意的風險。若登記的 email 當初填的是第三方信箱,也正是這次要查核的違規項目之一,當事人可能收不到通知,等到貨出了才發現 IOR 號碼已經失效。這是 email 欄位值得優先確認的原因。
提醒您,若先前已有申請 IOR,在9月18日之前調閱目前 IOR 的 Form 5106 資料,並逐欄確認每一項都確實屬於自己。這件事不需要外部協助,只需要一次徹底的核對;IOR 號碼萬一被撤銷,之後要恢復的流程、來回資料確認的成本遠高於現在花的時間成本。
這份 Form 5106 通知是 CBP 實施行政命令 14411 的初步措施。公告中提到,CBP 目前正依該命令修訂進口商資格的相關法規、指引與政策,後續會透過 CBP 網站與聯邦公報陸續公布。這與美國海關系統與查核強度持續調高的方向一致,先前的系統升級與查驗實務變化可參考〈2026美線清關風暴:CBP 系統全面升級,如何應對「5H 查驗」與退運危機?〉
若您對這次新規的適用範圍有疑問,或需要協助確認出貨文件與清關資料,歡迎洽詢金匯國際物流客服團隊,我們將為您提供美國線頭程物流與報關文件方面的協助,亦會隨時為您關注政策動向,提供您最新資訊。
不是。這份通知查核的是資料是否確實屬於 IOR 本人,與地址所在國家無關;至於境外公司能不能當 IOR,依19 CFR 141.18本來就是允許的,條件是要有可接受法律送達的境內代理人,以及提交 CBP Form 301海關擔保、並由美國境內的法人擔保公司具名為保證人。
建議請報關行提供目前登記的內容,逐欄確認實體地址、email、電話是否都是您自己的。同時依19 CFR 111.36(c)(3),透過物流承攬商或其他第三方簽署的 POA 不符合要求,故需確認 POA 是您與報關行直接簽署。
可以。依 CBP Form 5106填表說明,與企業相關聯的地址可以是負責人(principal)的住家地址。不能填的是不屬於您的地址,例如報關行、物流承攬商、登記代理人的地址,或郵政信箱與商務服務中心。
號碼被撤銷後對任何用途皆無效,包含貨物入境,因此無法以該號碼完成報關。CBP 會發出書面通知並載明恢復所需的資訊,IOR 或持有有效 POA 的報關行可寄信至 [email protected](主旨列 Enforcing IOR Accuracy)洽詢。實務上仍須視個案處理,建議先在期限前完成資料核對。
CBP 會寄到該 IOR 最近一次提交給 CBP 的電子郵件地址;如適用,會將副本給最後一次代該 IOR 報關的報關行。這也是為什麼 email 欄位需要優先確認——若登記的信箱不是您本人的,可能無法及時收到通知。
有。行政命令14411涉及的範圍遠大於這一項,包含進口商資格、海關擔保與披露義務等,CBP 已表示相關規則將陸續發布。這次的 Form 5106查核屬於初步措施,建議定期關注 CBP 網站與聯邦公報的更新。